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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法第239條規定:「有配偶而與人通姦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其相姦者,亦同。」
所謂通姦係指婚姻關係外男女雙方意思和致之姦淫行為,
又稱和姦,所以別於強姦(最高法院17年第 10月13日 決議)。
本罪之特別要件有二:一則本罪主體須為現有配偶之人,二則須有與他人和姦之行為。
又因本罪為即成犯(有配偶之人與他人為姦淫行為時即已成罪),
故 以在通姦時有配偶為前提條件;
至如於通姦後其婚姻關係因離婚或依法撤銷,亦不影響本罪之成立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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